孙文丰律师亲办案例
罗某诉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孙文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3
浏览量:819


20133月,杨某驾驶机动车在倒车时将骑电动车的罗某撞倒,事故造成罗某膝盖损伤,电动车轻微受损。交警认定杨某全责。杨某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因协商赔偿未果,罗某诉至法院。



本律师代表杨某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向本案被告三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被告三直接向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所有的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112日至2013111日。201316日,答辩人的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被答辩人。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共计元人民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误工费元,该请求事实依据不足。虽然被答辩人提交的收入证明及工资表显示其月收入3000元,但上述证据存在矛盾之处。被答辩人作为一名普通的销售员,其工资明显高于他人,且工资表显示其从未加班,也未领取销售提成,作为一名从事服装销售的普通销售员,这样的工资构成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答辩人要求人民法院调查被答辩人的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查明其真实的收入。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交通费元,营养费元,该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按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被答辩人未能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票据,且只住院一天,无法证明其交通费支出。被答辩人的病例及医嘱均未提及营养费,被答辩人的该项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元精神损害赔偿费,该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按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状况确定。本次交通事故只造成被答辩人轻微伤害,并未造成被答辩人伤残,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主张电动自行车损失费元,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费根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实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来计算。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中,被答辩人的电动自行车后视镜破裂,车身造成轻微的磨损,且随后即被被答辩人从交警大队取回骑走。由此可见,该电动车的损坏并不严重。如被答辩人需对其进行修理,也应提供相关的修理费票据。因此,被答辩人以购车时的收据主张全额赔偿,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五)被答辩人主张后续治疗费20000元,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按相关法律规定,后续治疗费是指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病历及疾病证明书显示,被答辩人的 “右膝半月板损伤视情况,必要时二期行关节镜探查术,并根据半月板损伤情况行切除术或缝合术,费用估计壹万--贰万。”也就是说,被答辩人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并不确定。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应在该后续治疗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庭审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罗某与杨某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由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费用,杨某给予人道帮助500元。





以上内容由孙文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文丰律师咨询。
孙文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732好评数13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龙岗中心城紫薇苑商务写字楼八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文丰
  • 执业律所:
    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龙岗中心城紫薇苑商务写字楼八层